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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则工与陆春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则工。委托代理人赵玉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春英。上诉人张则工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则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清楚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张则工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则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上诉人张则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煜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