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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与杨正洪征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911-1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被执行人杨正洪,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关于征缴被执行人杨正洪罚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5)涵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5月至9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正洪有银行存款。2015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杨正洪银行存款510.18元,扣除执行费50元,转罚金460.18元。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