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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奥伯尼国际(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奥伯尼国际(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奥伯尼国际(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DanIeL,Albert,Alphons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撒耳,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申请人奥伯尼国际(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1日发出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6364961;票面金额人民币110000元整;出票人莆田市伟业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省文松彩印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为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为奥伯尼国际(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5日,到期日2015年6月25日的兴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奥伯尼国际(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义务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娟审 判 员  谢倩倩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妹琼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