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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牛伟与XX、王爱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伟,XX,王爱武,张群芳,杨国平,安徽省徽喜鹊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55号原告:牛伟,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超,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爱武,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群芳,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杨国平,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省徽喜鹊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群芳,经理。上述五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伟诉被告XX、王爱武、张群芳、杨国平、安徽省徽喜鹊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王爱武、张群芳、杨国平、安徽省徽喜鹊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9元,减半收取为4610元,财产保全费3230元,合计7840元,由原告牛伟负担。审判员  袁琳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靖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