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褚中喜与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中喜,武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273号原告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130号。原告褚中喜诉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建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中喜起诉称,夏春阳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建设被强拆。褚中喜接受夏春阳的委托,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花桥城中村改造项目中K2地块的立项、用地、规划的批准和报批、备案文件及实施情况;该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2014年9月12日被告答复,花桥村城中村改造工作由江岸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该答复经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维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城中村改造的授权人,应知悉相关文件和实施情况,其答复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且逾期作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本院认为,原告褚中喜以律师身份接受夏春阳委托帮助其处理相关事务,系夏春阳的委托代理人。褚中喜本身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褚中喜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侯士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