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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义清与兰美安、刘洪斌、何世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7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义清,兰美安,刘洪斌,何世勇,王文斌,李永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72-3号申请执行人林义清,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兰美安,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刘洪斌,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何世勇,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文斌,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被执行人刘洪斌之妻)。被执行人李永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被执行人何世勇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义清与被执行人兰美安、刘洪斌、何世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应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因此作出(2015)万源执字第47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文斌、李永菊为本案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永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德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