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米与被执行人许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米,许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24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米,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本友,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国米与被执行人许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许本友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国米人民币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柏 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