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小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高华峰与张壮、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峰,张壮,郭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小字第00044号原告高华峰,农民。被告张壮,农民。被告郭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峰与被告张壮、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华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高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