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小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高华峰与张壮、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峰,张壮,郭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小字第00044号原告高华峰,农民。被告张壮,农民。被告郭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峰与被告张壮、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华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高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