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向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向某。被告熊某。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徐扬代理审判员谭艳涛人民陪审员黄长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呙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