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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伟、重庆腾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曾伟,解新集,重庆腾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95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被告曾伟,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解新集,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腾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青龙咀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曾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腾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曾伟、解新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