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会珍诉被告田建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珍,田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188号原告陈会珍,女,汉族,1974年9月22日生,榆社县人。委托代理人任俊青,榆社县箕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建清,男,汉族,35岁,榆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珍诉被告田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裴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