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会珍诉被告田建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珍,田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188号原告陈会珍,女,汉族,1974年9月22日生,榆社县人。委托代理人任俊青,榆社县箕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建清,男,汉族,35岁,榆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珍诉被告田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裴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