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德华与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华,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70号原告杨德华,男,汉族,1954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蔚强,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华与被告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由原告杨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裴 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