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杜志贞、孟秋霞等与宋献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贞,孟秋霞,刘宝荣,宋献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45-1号原告杜志贞,系杜龙珂之父。原告孟秋霞,系杜龙珂之母。原告刘宝荣。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献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贞等诉被告宋献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志贞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献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志贞等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志贞、孟秋霞、刘宝荣撤诉。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