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胡某某、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胡某某,徐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534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徐某乙,女,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胡某某、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对被告胡某某、徐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26元,依法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徐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明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