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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9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陈安荣、董自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陈安荣,董自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96-1号原告刘国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8日,农民,住南郑县濂水镇柏杨村八组257号。委托代理人张新成,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安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1日,农民,住南郑县梁山镇石拱村五组190号,系陕F262**号自卸货车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王蕾,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自安,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3日,农民,住汉台区开发区南区办事处(回龙寺村)020号,系陕F262**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地址:大河坎迎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兴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世彦,该公司理赔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诉被告陈安荣、董自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朱文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秀玲、陈佳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 判 长  朱文涛人民陪审员  方秀玲人民陪审员  陈佳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