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凤彬与刘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彬,刘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783号原告曹凤彬。被告刘祥本院受理原告曹凤彬诉被告刘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凤彬撤回对刘祥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