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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凤彬与刘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彬,刘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783号原告曹凤彬。被告刘祥本院受理原告曹凤彬诉被告刘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凤彬撤回对刘祥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