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隆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邹天清与许智宏、朱丽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天清,许智宏,朱丽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隆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邹天清,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许智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朱丽煌,住汕头市澄海区。申请执行人邹天清与被执行人许智宏、朱丽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汕澄法隆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智宏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邹天清两笔借款共200000元及该两笔借款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判令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2年10月12日起算逾期利息,另外100000元自2013年7月20日起算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朱丽煌应对被执行人许智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24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智宏名下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澄海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分社)、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同益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澄海支行营业室),以及被执行人朱丽煌名下的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澄海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澄海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澄海环东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一共八个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朱丽煌在中国工商银行澄海环东支行开立的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4524元、执行费50元,剩余7426元付还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二被执行人其余余额较小的银行账户不予冻结。划拨后,二被执行人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现二被执行人已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隆执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楠人民陪审员 许 群人民陪审员 林贵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