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桂荣与余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荣,余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刘桂荣,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余金平,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荣与被告余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荣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荣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