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韩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于洪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