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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孙伟财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财,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绿行初字第43号原告孙伟财,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李长青,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7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财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孙伟财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