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仁侠与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侠,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徐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徐仁侠。委托代理人李颖,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支东路。法定代表人倪建新。被告倪建新。被告徐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侠与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徐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仁侠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仁侠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仁侠负担。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