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县晋安乡。委托代理人易浩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丛仁人民陪审员 龙可成人民陪审员 肖麟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喜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