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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文东宝 1739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7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闻科、汪清、文东宝、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东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文东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