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未注明(此页无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