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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未注明(此页无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