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许长东与张守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东,张守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许长东,建筑工人。被告张守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东与被告张守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长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已由许长东预交),由许长东负担。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