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文胜与被告徐朝锋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959号原告:郑文胜,男,196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徐朝锋,男,197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胜诉被告徐朝锋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继承权纠纷问题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