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四川源力光电有限公司与张丽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源力光电有限公司,张丽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593号原告四川源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赵故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源力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源力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源力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源力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