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车世强与王小琼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世强,王小琼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09号原告:车世强,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琼,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世强与被告王小琼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世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世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车世强负担。审判员 陈琳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