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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愿意照顾家庭、愿意共同承担三个小孩抚养费用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