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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8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果华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北京万果华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979号原告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西区路78号。法定代表人孟庆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华,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万果华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A座10层11N。法定代表人王正珺。原告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宁缘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果华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果华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宁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果华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宁缘公司诉称:2015年1月19日,原���租用的房屋被产权方北京联合大学孵化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企业管理中心掐断电源,导致无法使用,遭受重大损失。丰台区成寿寺路147号院的出租方为北京联合大学孵化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兴企业管理中心为代管方。辽宁欧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合大学孵化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原始租赁合同,后授权万果华纳公司代为出租。万果华纳公司和原告签订《房屋使用协议》。由于被告与产权方发生纠纷,致使原告受害,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72822元(包括房租57774元、押金9000元、卫生费3028元,车位费1283元、网费962元、外住酒店费用775元)。被告万果华纳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原告丰宁缘公司(乙方)与被告万果华纳公司(甲方)签订《房屋使用协议》,约定:乙方承租坐落于丰台区成寿寺147院内02-1号库房及办公楼103、105公寓102号房间,用于办公仓储使用。使用期限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30日,房屋使用费每年108000元。房屋押金9000元,卫生费6000元每年,停车费2400元每年、网费1800元每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缴纳房屋使用费、押金、卫生费、车位费、网费。原告称北京联合大学孵化器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房屋产权单位,由北京科兴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科兴管理中心)代为管理。2014年1月19日,科兴管理中心将丰台区成寿寺路147号用房全部断电,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庭审中,原告提供科兴管理中心发出的《成寿寺校区房屋收回与不续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丰台区成寿寺147号院承租户致出租方的联合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佐证。上述事实,有《房屋使用协议》、《通知》、《告知函》、收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丰宁缘公司与被告万果华纳公司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原告丰宁缘公司承租坐落于丰台区成寿寺147院内房屋并交纳房屋使用费、房屋押金、卫生费、停车费、网费。被告万果华纳公司有义务保证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现因2014年1月19日科兴管理中心断掉涉案房屋用电,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被告应当返还断电后至合同租赁截止期限的相关费用。故原告要求返还房租57774元、押金9000元、卫生费3028元,车位费1283元、网费962元,共计72047元,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外住酒店费用775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万果华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七万二千零四十七元;二、驳回原告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二十一元,由原告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万果华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万果华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红军人民陪审员  谢翠霞人民陪审员  畅广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