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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马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峄刑初字第8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自诉人)秦某,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于枣庄市台儿庄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马某,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自诉人秦某以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起诉提供的被告人的住址不准确,致本案无法送达,自诉人以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秦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晋伟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皮庆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