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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席某某,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陶某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