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27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立、王真、吴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750-2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丛培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真,男,汉族,农民。本院对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国立、王真、吴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真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真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帐等手续。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一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