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傅秀霞与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董净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秀霞,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董净岚,董博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283号原告傅秀霞。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净岚,职务总经理。被告董净岚(曾用名董明斐)。被告董博文。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秀霞诉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董净岚(曾用名董明斐)、董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未采取保全措施,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费晓娥人民陪审员 姜爱华人民陪审员 易志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