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宋燕萍与段红梅、吴传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燕萍,段红梅,吴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宋燕萍,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江苏省启冬县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红梅,女,汉族,1977年5月18日生,四川省遂宁县人,现住焉耆县。被告吴传军,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生,四川省遂宁县人,现住焉耆县。原告宋燕萍诉被告段红梅、吴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燕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红梅、吴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燕萍诉称,2013年12月30日,被告段红梅从原告宋燕萍处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另外,原告宋燕萍与被告段红梅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也应由被告段红梅承担。被告吴传军为被告段红梅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宋燕萍多次催要,被告段红梅仍拒不还款。现原告宋燕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段红梅、吴传军归还原告宋燕萍借款600000元、逾期利息144000元及律师代理费28620元。被告段红梅、吴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段红梅从原告宋燕萍处借款409500元,原告宋燕萍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履行了借款义务。2013年12月30日,被告段红梅又提出向原告宋燕萍借款141360元,同日,被告段红梅将之前的409500元借款及利息49140元,另又支付被告段红梅141360元借款,以上合计600000元被告段红梅给原告宋燕萍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被告段红梅在借条上承诺,逾期未还款,被告段红梅应向原告宋燕萍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014年4月1日,被告段红梅在给原告宋燕萍出具的借条下方注明“2014年4月1日将4月至7月1日三个月利息支付”。2015年7月14日,原告宋燕萍因起诉被告段红梅、吴传军,支付28620元律师代理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段红梅至今未向原告宋燕萍归还借款。另查,被告段红梅与被告吴传军于2003年3月5日登记结婚。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转款凭证一份、发票一份、结婚证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段红梅从原告宋燕萍处借款600000元属实,有被告段红梅给原告宋燕萍出具的借条结合原告宋燕萍给被告段红梅的转款凭证予以证实,故原告宋燕萍要求被告段红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红梅逾期未还款,应向原告宋燕萍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宋燕萍主张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应予以支持。律师代理费双方有约定,且有相关凭证予以证实,故原告宋燕萍主张律师代理费也应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以上款项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被告段红梅、吴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红梅、吴传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燕萍借款600000元。二、被告段红梅、吴传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燕萍逾期利息144000元(600000元×年利率6%×1年×4倍(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止)】。三、被告段红梅、吴传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燕萍律师代理费28620元。本案受理费5763.1元,由被告段红梅、吴传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