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某甲、柴某等与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柴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徐某甲,农民。原告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辉,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建明,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农民。第三人徐某丙,农民。第三人徐某丁,农民。第三人徐某戊,农民。第三人徐某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柴某与被告徐某乙、第三人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柴某负担。审判员 王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