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孟祥俭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祥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293号罪犯孟祥俭,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住河南省濮阳县庆祖镇大桑树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闻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祥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被告人孟祥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6月2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运中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16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9月17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孟祥俭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获监狱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祥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祥俭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贾天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