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肃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余忠申请执行德泰矿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忠,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肃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余忠,男,汉族。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同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余忠与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肃民初字第20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向本院缴纳了80000元后,剩余执行款49536.5元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以(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第二款、第102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肃法巡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军审判员  蔡彦堂审判员  刘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