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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莲、姚江、姚凯、王凤英诉被告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602-1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对原告朱玉莲、姚江、姚凯、王凤英诉被告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中有遗漏,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13页第1行“案件受理费10857元,由原告朱玉莲、姚江、姚凯、王凤英负担5785元,由被告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5072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857元,由原告朱玉莲、姚江、姚凯、王凤英负担5785元,由被告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5072元。鉴定费7000元,由被告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马 艳代理审判员 马 琼人民陪审员 朱航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旭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