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周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何诉讼权利。现原告处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判员 邓玲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尚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