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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霍邱县龙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74-1号原告: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莉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松,该公司员工。被告:霍邱县龙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邱县龙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霍邱县龙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实际控股人涉嫌刑事案件导致民事案件诉讼程序暂不能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霍邱县龙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68元减半收取为27934元,由原告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海龙审判员 张胜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