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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飞,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高云飞,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南平庄***号。被告黄英,女,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红星乡红星村*组。原告高云飞诉被告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波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