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飞,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高云飞,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南平庄***号。被告黄英,女,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红星乡红星村*组。原告高云飞诉被告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波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