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