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2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蔡红臣与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臣,王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310-1号原告蔡红臣。被告王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臣诉被告王志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红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志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红臣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华的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臣撤回对被告王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400元,由原告蔡红臣负担。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