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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2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蔡红臣与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臣,王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310-1号原告蔡红臣。被告王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臣诉被告王志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红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志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红臣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华的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臣撤回对被告王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400元,由原告蔡红臣负担。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