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镇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田红星与付建红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星,付建红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田红星,男。被告付建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星诉被告付建红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牛志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