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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镇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田红星与付建红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星,付建红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田红星,男。被告付建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星诉被告付建红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牛志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