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男。被执行人何某乙,男。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何某乙腾出四间房给何某甲居住、使用并自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何某甲一百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乙向申请执行人何某甲支付了自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的赡养费一千六百元,并将老院四间房屋腾出给何某甲居住、使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执字第0040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