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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1,张×&times,崔×&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5071号申请人潘×1,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申请人张××,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申请人崔××,女,1938年6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潘×1、张××、崔××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1、张××、崔××因遗产问题,于2015年9月11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5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张××、崔××自愿放弃对潘×2名下房产份额位于昌平区昌平镇水关新村×号楼×层×单元×号,建筑面积65.24平方米,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房产的继承权,张××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潘×1所有;二、张××、崔××同意将潘×2名下的房产份额位于昌平区昌平镇水关新村×号楼×层×单元×号,建筑面积65.24平方米,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房产由潘×2名下变更为潘×1名下。三、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潘×1自行承担。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审查,张××与潘×2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即潘×1。2014年12月18日,潘×2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潘×1、崔××(潘×2之母)。潘×2去世时遗有坐落在昌平区昌平镇水关新村×号楼×层×单元×的房屋一套,登记房屋为潘×2、潘×1按份共有,共有份额为潘×2占99%、潘×1占1%。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城北民调字(2015)15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