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110号原告刘某,女,满族,农民。被告杨某,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