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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110号原告刘某,女,满族,农民。被告杨某,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