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文霞与王金秀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霞,王金秀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80号原告:徐文霞,女,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金秀,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霞诉被告王金秀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霞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霍志坚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冷振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