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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文霞与王金秀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霞,王金秀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80号原告:徐文霞,女,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金秀,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霞诉被告王金秀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霞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霍志坚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冷振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