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民二终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洪宁、代建变更抚养关系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宁,代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00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宁,女,1987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建,男,1983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上诉人洪宁与被上诉人代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宁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宁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洪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兴棠审 判 员  秦长虹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姝娅 微信公众号“”